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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标与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

   (2)、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关系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

    (3)、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之间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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