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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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