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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鸟巢的钢结构形象和名字,被用在名为“盛放鸟巢”的熊猫烟花上,为此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烟花的监制商、生产商和销售商起诉到法院索赔400万元。昨天上午,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上午9点,原告的两名代理人抱着一大箱烟花走进法庭,这是他们购买的“盛放鸟巢”熊猫烟花,准备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称,他们是国家体育场(鸟巢)有关所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从去年12月以来,他们发现市场上出现了由熊猫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监制、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销售的“盛放鸟巢”烟花。记者看到,这种“盛放鸟巢”烟花形状与鸟巢的建筑外形相似,包装纸上也印有鸟巢的钢结构图案,如果没有烟花商标和说明,有点像鸟巢模型。

  原告认为,“盛放鸟巢”烟花是对鸟巢的高度模仿,剽窃了设计者的创作智慧,构成了对鸟巢著作权的侵害。此外,把鸟巢形象制作成烟花,在燃放、焚烧后,必然对鸟巢的形象造成极大损害。

  熊猫烟花生产商则认为,“盛放鸟巢”烟花的外观是他们委托第三方独立完成的工业产品外观,有合法来源,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存在剽窃或复制。即使包装图案模仿了国家体育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其余两家熊猫烟花公司称,“盛放鸟巢”烟花和鸟巢的关系是“似是而非”,“猛一看像,但仔细看并不像。”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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