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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起名忌雷同近似

  见不得人家好的情形好像是国人的通病。您取了三个字品牌,我就设法两个字与您一样,好混淆消费者。您叫“波蜜”我叫“×蜜”。您是“怡康”,我就叫“x康”:,您是“七星”,那我变成“×星”。上述还是温文儒雅的雷同、类似手法。

  更可恶的是,有人干脆与您来个谐音(存着要打混大家一起混的心理)。像洗衣粉的几个品牌中的服务标章就“自律”得非常好。既能将自己彻底与他人相区隔,又能树立品牌独特风格。像“一匙灵”、“白兰”、“狮王”、“汰渍”、“活力”、“熊猫”等,彼此都有井水不犯河水之共识(品牌中没有任何一字近似或相同)!而VCD机品牌中,就很明显看出彼此过于雷同、近似。起码“xx王”、“x达”这两个品牌就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二、公司起名忌用意不良

  比方说,您正好从事化妆品的制造与贩卖,于是异想天开。欲登录“海洛英”做商标而让消费者指名购买。那么您可能乘兴而入商标局却又败兴而出!因为“海洛英”一词系与毒品不但同音又同义,显然已经违反所谓善良风俗习惯之原则。再说,宣传手段未免毒了些!既害人又害己!也许您会答辩:国外名牌香水的品牌更“毒”,像“鸦片”(OPIUM)、像“毒药”(POISON)??为什么她们会通过商标登录?为什么红粉佳人都跃跃欲试?这只能说是东西方国度不同、风俗不同、政风不同吧。比如国外就允许裸泳、裸体日光浴,而在国内的话,有关单位会立即判定您‘“妨害风化”或 “违反善良习俗”的意思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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