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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二、办理步骤

    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三、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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