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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上几种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一般是指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商标注册原则的规定,不外以下几种:一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注册人优先于商标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德、法、意、日、韩等国采用)。二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最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享有优先权(极少数国家采用)。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但最先使用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最先使用之事实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若无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该商标注册人才最终取得确定的商标专用权(美、英、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印度等国采用)。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即在确认商标最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最先使用该商标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沙特阿拉伯、冰岛、欺里兰卡等国采用)。

    各国对商标注册原则的不同选择,主要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各国在对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权利进行保护时的侧重点不同。“使用在先”原则重在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在该商标存在最先使用人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注册在先”原则的适用使商标最先注册人的权利从注册开始便处于确定状态,但完全忽视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所享有的权利;“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一方面有条件地肯定了“注册在先”原则,即某一商标已经注册,其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另一方面又给予最先使用人法定期限内的异议权,兼顾了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双方的权益;“注册与使用并存”原则给予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相对独立的保护,为一种折衷的选择。

    2、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形式上采用了“注册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注册在先”原则,某种特定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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