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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即日起,保健食品起名不能再靠“忽悠”,“祖传”、“华佗”、“宝”、“灵”、“精”、“心”、“脑”、“眼”等词,都是“禁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根据《规定》和《指南》,保健食品起名必须遵守基本原则: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类

  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傍名医、傍地名类

  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使用汉语拼音也不行。

虚假、夸大类

  绝对化词语,包括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虚假性词语,指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夸大性词语,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打科技牌“忽悠”类

  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庸俗、封建迷信类

  如:性、神、仙、神丹等。

人体器官类

  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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