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wjsss.com--食品与保健】

一、保健品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二、保健品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

  (二)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保健品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本文来源:http://www.wjsss.com/gongsiquming/99252/